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邵阳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邵阳市红十字会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条 本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本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四条 本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介)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同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支付宝、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以接受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
第七条 本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相关应急响应要求决定是否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接受捐款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等,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在捐赠用途中涉及商业性活动,不得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得与受赠人(单位)采购物品(服务)等挂钩,不得要求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数据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权益。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并告知捐赠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通过总会或省红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区域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依照有关捐赠协议执行;由本会负责的捐赠物资可以由通过政府采购的物流企业、公益合作协议物流企业、大型物流网络平台企业等承运。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采用账户开支,必须符合本会有关制度规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具体执行,接受本会或者县市(区)红十字会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应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物流、交通、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五章 捐赠物资分配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执行,确需改变用途的,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捐赠物资信息
筹资与财务部根据捐赠人意愿通过工作平台、电话等方式向县市(区)红十字会、会员单位等相关单位发布捐赠物资信息。
(二)捐赠物资申请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及符合捐赠物资分配条件的相关单位通过工作平台、电话报名或书面函文等方式申请捐赠物资。
(三)捐赠物资审批
筹资与财务部根据捐赠物资规模、各单位申请(救灾物资综合各地受灾情况)等情况提出捐赠物资分配计划建议,捐赠价值金额30万元以下的物资按程序提交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报主要会领导审批后执行;捐赠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物资,按程序提交分管会领导审核,报主要会领导审批后,提交会务会研究决定。对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临近保质(有效)期限的捐赠物资分配,由赈济救护部提出建议分配方案,报会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市红十字会官网等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的,采取电话等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捐赠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捐赠人,向省红会申请优秀捐赠人。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通过省红会上报总会申请优秀捐赠人。根据有关规定,不宜公开通报的,不纳入通报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优秀捐赠人的通报按总会和省红会要求每年统计上报。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信息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本会,申领相应的奖章、证书及牌匾。
第八章 捐赠监督
第二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邵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中国红十字会、湖南省红十字会等部门下拨的捐赠款物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新政策规定执行。
邵阳市红十字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