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十字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爱家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红十字会在湖南城乡社区开展的以“推动社区治理,提升社区能力,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的人道公益项目。

第二条 项目目标应注重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以服务.基层、服务民生为出发点,发挥红十字优势,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工程,改善弱势群体生活境遇,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址,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全省项目管理,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博爱家园项目操作手册》、《中国红十字会城市社区博爱家园工作手册》及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防灾减灾。因地制宜开展小型防灾减灾、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普及防灾减灾、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区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 乡村振兴。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产业帮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困难家庭生产生活水平。

第六条 健康促进。打造红十字救护培训、生命体验、健康养老、社会心理支持等健康教育服务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生命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提高社区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 人道传播。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建立红十字宣传服务阵地,组建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活动,广泛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积极组织志愿服务,引领文明和谐的社会新风尚,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是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培训观摩、开展项目审批、督导检查及评估表彰等工作。

第九条 市州红十字会负责所辖区域项目选点申报、项目初审、关系协调、业务指导、验收督导与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计划制定和预算决算、关系协调、组织活动、资料收集上报,开展项目总结评估、验收审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指导项目所在村(社区)等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并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村(社区)等需求迫切,居民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群众有积极参与意愿。

(二)当地党委政府重视,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

(三)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有较强组织能力和项目执行能力。

(四)社会动员能力强,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并支持项目建设的申报点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项目逐级申报。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红十字会对本级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三条 赈济救护部对各市州红十字会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复审,制定项目选点预案;提交预案报项目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开展实地考察形成年度定点方案,最后上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与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或责任书,明确项目内容、完成时限、拨款方式及权利与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在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点制定详细项目计划书,填报《项目审批表》报市州红十字会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州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召开项目管理人员培训或观摩会议,提高项目管理实施能力,明确项目执行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后,相关项目地点、内容、计划及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由县市区红十字会书面申请后逐级上报。未经省红十字会批准,不得善自调整。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中期与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支出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验收与审计,提交验收报告与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会同项目点按要求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未予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表》确定的内容使用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合理使用,原则上每个项目点援助不少于10万元,仍有不足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配套支持或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器材及物品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当地政府采购流程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和定期盘点,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且长期保留博爱家园项目名称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款项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项目款。如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予实施的,省红十字会有权收回项目资金,且取消该县今后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不得包括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严禁挪用、截留、贪污。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在项目选点、项目实施及项目竣工等不同阶段应开展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和协调处理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管理及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及时收集项目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书、项目协议书或责任书、会议会谈记录、请示批复文件、采购合同及招投标资料、财务预决算、验收审计报告、督导调研材料、项目总结报告、宣传报道及与项目有关的活动、培训方案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尽快将资料汇编成册,归档保存。原始件由县市区红十字会留存,复印件应交省、市州红十字会各一份备案。备案完成视同项目结项,未按要求完成资料备案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章 项目总结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组织村(社区)红十字会等相关人员总结项目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炼项目成果,探讨可持续性发展计划,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名称、标识、纪念碑(匾)等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并长期保留在项目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重视项目宣传工作,充分采用宣传折页、橱窗、板报、抖音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宣传,积极邀请媒体对项目的创新举措、特色亮点、典型事迹和感人故事等进行报道,扩大红十字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高度重视并支持项目持续发展,凝心聚力,不断激发项目活力,塑造红十字形象,提升红十字公信力,取得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更多支持,推动当地红十字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其他出资人支持的项目,有不同执行要求的,按其具体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