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范市红十字会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市红十字会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所有收入、支出统一归口筹资与财务部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二)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筹资与财务部根据年内收入情况、汇总编制年内收支预算方案,报市红十字会领导研究通过后实施。

(三)分级审核、“一支笔”审批。所有支出坚持 “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经办人负责提供合同、票据、清单、验收单、会议通知等支付凭证,要先经会计人员审核,正确无误后,由会负责人审批。

(四)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决定。

二、严格规范借款和支出项目管理

(一)借款

1、不准白条顶库;

2、不准私人借支公款;

3、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报账归还,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4、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二)人员经费

人员工资由财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送达的审批文件进行数据异动。

(三)办公费、购置费和电话费的管理

1、购买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原则上由部室申报,由单位统一集中采购,每次采购都要有两人以上经手,并在发票上签字。

2、增添办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须经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按规定采购。财务专管员、保管员必须记好台账,并实行登记领用制度,谁领用谁负责保管。

3、各部室要严格控制电话费,不得公话私用。

(四)会议费、接待费、工作餐费的管理

1、凡市财政拨给会里的会议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2、平时承办的业务性工作会议,由承办部室向会领导提出申请、报批计划,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单位会议经费安排。

3、公务接待遵照邵市办发〔2014〕10号《邵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邵接字〔2018〕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办法》、邵市办发〔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的范围、对象。

4、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区划调整后的乡镇(蔡锷乡、板桥乡、罗市镇、火车站乡、高崇山镇、渡头桥镇、陈家桥乡)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差旅费的管理

1、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邵财行〔2016〕6号)执行。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不再报销开餐发票,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伙食费补助标准:省外按市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处级干部长沙350元/人天,省内其他市州330元/人天,市辖县、市300元/人天;科级及以下干部长沙330元/人天,省内其他市州300元/人天,市辖县、市260元/人天。

3、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补助,省外、长沙80元/人天,省内其他市州60元/人天,本市辖县市40元/人天。

4、差旅费报销管理

(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由本单位报销。

(2)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①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回本单位报销。

②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保障,按照事前应确定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或由本单位承担。

③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回本单位报销,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实(见)习、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长期驻村和扶贫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④在外地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⑤工作期间接收单位派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3)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在校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住宿费的,由单位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30元。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由本单位报销。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它费用按文件报销。

(4)审批程序

①差旅费报销经办人在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凭差旅费报销有效单据。

②凡与出差相关文件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或情况变化而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出差批准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必须用公务卡结账,用现金结账的一律不予报销。

)考察学习费

严格执行外出考察学习审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三、严格报账程序及要求

(一)报账程序

经办人整理好报销票据→经办人和证明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票据并签字→经办人将票据交给会财务→会财务持票据到财务会审小组会审、盖章→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财务到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账。

(二)报账票据

1、用于报账的相关票据是经费支出的重要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单位、税号、时间、内容、金额等)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购买实物、服务项目的票据还需验收人签字)方可报销。

3、假票据、过期票据、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套开票据、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内容有涂改、挖补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符的票据,补品、烟、高档酒、健身娱乐、观光旅游等票据及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原始票据丢失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附书面说明,证明人和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报账手续;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提供POS单、有关票据证明或出差文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三)报账附件

非单项支出如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维修、餐饮、住宿、药品等报账必须提供消费明细清单或送货清单,清单必须有品名、数量、价格、收货人签字、验收时间等详细信息,汇总清单表需加盖供货商财务专用章。

(四)报账时间

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票据签字手续。当月开支原则上当月报销,当年12月份开支在次年3月份前报销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四、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必须妥善保管。

2.在会计档案管理时,既要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又要注意档案的机密性,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借阅和使用。

3.会计档案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复印,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前往复印。

4.查阅会计档案事前需报领导同意,查阅者必须遵守保密规则,所查阅的会计档案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复印和对外公布。

5.凡查阅会计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拆卷、不准撕毁、不准污损、不准在会计档案材料上加批、画线、打圈、涂改,以免损坏档案。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红十字会

                                       2021年4月22日